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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与人发生口角后开车顶其驶出10公里

发布时间:2015-08-27 07:06:30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与人发生口角,陕西勉县的杨某竟无证醉驾无牌的老年代步车,用引擎盖顶着对方冲出10公里。近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4日中午,44岁的杨某在勉县城区一家宾馆参加朋友李某组织的宴请,席间,与好友推杯换盏,豪饮一番。当日下午2时许,宴席结束,杨某酒后驾驶无牌红色福路牌燃油四轮老年代步车,沿勉县城区新兴北路由南向北行至与人民路交会的十字路口时,觉得胡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阻挡了通行,杨某顿时心情不悦,遂停车与胡某发生口角,并挥拳殴打对方。随后,杨某启动车辆准备离开现场,胡某为阻止其离开,站在杨某车辆前方用双手抓住车辆的雨刮器不放,杨某见胡某不肯放手,一怒便发动车辆,将胡某顶在自己车辆的引擎盖上,强行驾驶车辆前行。途经108国道、翠园路、西寨村、边寨村、黄家沟村、舒坪村等路段,行程至少10公里。最后,行至勉县武侯镇关山梁七组山坡路段时,杨某才停车,胡某从引擎盖上摔下来受轻伤,倒地后胡某立即报警。胡某摔下车后,杨某继续驾车前行一段距离后,因路面湿滑车辆滑至路边熄火。

  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天荡路派出所、交警大队民警先后接到报警后,于当日下午在杨某熄火停车的地点将其抓获,并将胡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杨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7mg/100ml,属醉驾。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胡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胡某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顶在车辆引擎盖上强行驾车行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恶劣,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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