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股民最大损失或超3成 臧小丽律师谈及时信披
新城控股(28.350, -2.77, -8.90%)实控人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市场中的影响依旧在持续,截止至7月9日收盘,新城控股虽然打开了跌停,但依旧收跌8.9%,全天换手率38.72%,成交额80.09亿元。从7月4日至今,新城控股已经下跌33.59%。港股新城发展控股自7月3日尾盘大跌至今,整体跌幅32%。
遭遇突发实控人违法事件被曝光,虽然看似事件本身与上市公司经营本身没有直接关联,但资本市场的暴跌从一定程度也反映出市场对于潜在风险是否会进一步激化存在担忧。于此同时,由于A股存在连续3日跌停的情况,不少投资者遭受了不小的损失。那么针对新城控股实控人违法事件造成的影响,股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新浪财经向资深证券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进行咨询。
根据新城控股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被刑拘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中的描述:2019年7月2日,公司现任董事长、总裁王晓松于当日23:00左右得知公司原董事长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7月3日21:48左右,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于2019年7月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臧小丽律师认为:倘若以上陈述属实,新城控股在实际控制人王振华被刑拘一事的信息披露上,难以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我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臧小丽律师进一步解释,那么,何为“及时”?又怎么理解《证券法》规定的“立即披露”呢?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将“及时”规定为“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因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则和新城控股案目前已知的情况,臧小丽律师认为,目前无法证明新城控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了。倘若受损投资者以信息披露违规为由,向新城控股主张索赔,恐怕难以证明投资者损失与新城控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索赔存在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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