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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百万买到“凶宅” 法院判卖家退钱赔偿

发布时间:2016-11-05 10:54:13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11月4日报道,彭女士花100多万在高新区买了一处套三房子。谁知,她在装修时听说该房是“凶宅”,曾发生过死亡事件。后来她通过小区业委会确认:2013年2月3日晚,卖家陈女士的女儿从该房屋卧室坠下,后在医院确认死亡。

  于是,她找到卖房的陈女士要求退房,但双方协商无果。彭女士遂委托律师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买到“凶宅”? 确认曾发生坠楼事件 她起诉卖家

  彭女士说,2014年11月,她与陈女士签订购房合同,花119.3万元买了高新区的一套124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子。后来,彭女士在装修时从邻居处得知,这套房发生过未成年人坠楼事件。之后,她通过小区业委会确认:2013年2月3日晚,陈女士的女儿从房屋卧室坠下,经120现场抢救,后在医院确认死亡。

  彭女士觉得,房子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属于商品的重大瑕疵,其价格已贬值,而陈女士仍以市场价卖出,显失公平。而且,自己与4岁女儿住在该房屋内,已产生极大心理阴影,陈女士在售房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构成诈骗。而陈女士认为,出事地点在小区,死亡地点在医院,她的房屋不是死亡现场,并非“凶宅”。

  随后,彭女士找到陈女士要求退房。但双方协商未果。彭女士便委托律师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

  死亡事件不属重大瑕疵 驳回买家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彭女士与陈女士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死亡事件并非发生于涉案房屋,而是发生于小区公共区域,死亡结果发生在医院,因此不属于涉案房屋的重大瑕疵,也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应认定为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要事实。另外,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售方陈女士对于购买方未询问的事情,没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双方对此类事件是否属应当告知的范围也未曾有过约定,且发生于该小区的死亡事件不属隐秘事件,且彭女士也一直居住在同一小区。因此,陈女士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彭女士的诉求。

  成都中院:

  隐瞒重大信息 改判卖家退钱赔偿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从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警方调查笔录分析,应认定陈女士女儿从案涉房屋坠楼,涉案房屋“不吉”。因此,基于“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人们往往会因为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产生心理上的忌讳而不愿意购买,即使购买也要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优惠的基础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于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然后视购房人的选择而决定房屋买卖的结果。陈女士对买房者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成都中院判决,陈女士向彭女士返还购房款119.3万元,并赔偿彭女士因房屋交易所发生的损失4万余元。目前,经强制执行,彭女士已收到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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