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12年生4子女 分居后为孩子闹上法庭
同居12年未领结婚证,非婚生孩子该由谁抚养?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父母双方各抚养两名孩子。
话说原告谢某与被告钟某本是老乡,1997年,两人因同在花都区狮岭镇打工而认识,于2001年5月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谢某先后生下两男两女共4名子女。2012年7月,谢某、钟某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生活。
在庭审中,谢某称,2012年7月,她发现钟某与另外一名女子有暧昧关系,于是从当月15日起,钟某就带着大女儿搬出原居所。谢某想着,双方在一起打拼多年,又生育了4个子女,不容易,所以曾劝钟某回头,与那名女子分手,但钟某一意孤行,还经常威胁她,她只好请求法院判令大女儿和小儿子随她生活,大儿子及小女儿随钟某生活。
被告钟某否认谢某所说。他称,谢某与他同居后,他曾多次打算和谢某去她老家领结婚证,但是因为谢某与她弟弟有矛盾,在谢某与他回老家领结婚证时,她的弟弟居然当面把户口簿撕毁。由于拿不到户口簿,所以两人才一直没有登记。而在生育4名子女后,他们逐渐发现,大儿子和小女儿发育不正常,后来经医院鉴定,这两个孩子均为大脑发育迟缓,智力低下。
钟某认为,他和谢某应各抚养两名孩子,包括一名健康孩子和一名有缺陷的孩子,考虑到原告一直对有缺陷的两名孩子不闻不问,钟某主动提出,由他来抚养两名有缺陷的孩子和一名健康孩子,但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主持了调解,但原告和被告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结果:法院认为,从原告、被告的实际抚养条件、意愿及孩子生活情况来看,应一人抚养一男一女两名孩子为宜,故判决大儿子、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小儿子、小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虽然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原告、被告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原告、被告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而分居生活,其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四名子女系原告、被告同居关系期间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被告对他们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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