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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大二女生介绍实习单位 酒后将其强奸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6-11-03 08:11:08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44岁的张某帮在校女大学生小丽(化名)介绍实习单位,事成之后两人和朋友一起聚餐,张某和小丽都喝了酒,酒后张某以招待所可以免费居住为由,将小丽带到了门头沟区某招待所内并强奸了小丽。昨日,记者从门头沟检察院获悉,张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岁的小丽是北京某高校的大二学生,今年8月份,小丽想找一个单位实习。小丽不是北京人,刘某帮忙联系了朋友张某,张某答应可以帮小丽介绍实习单位。

  8月26日,张某说实习单位的事已经办妥,邀请小丽晚上和他的几位朋友一起聚会用餐。当晚,小丽和张某和张某的几位朋友,在护国寺附近的饭店吃饭,酒桌上张某和小丽都喝了酒。

  小丽回忆说,张某说实习单位已经办好了,实习单位的一位朋友邀请她第二天一起见面。张某说,有一个招待所可以免费住,邀请小丽一起住在招待所,第二天再一起赴约,小丽答应了。

  据该案承办人介绍,26日晚上,小丽和张某两人打车从护国寺附近到门头沟区的一个招待所内,两个人住在一个标间内,在招待所内张某强奸了小丽。

  小丽回忆,她当时已是严重醉酒,仅有的记忆是从自己醒来之后。凌晨醒来后,小丽发现自己没有穿衣服,床单上有血迹,张某睡在屋内的另一张床上。小丽说,她意识到自己被张某强奸,张某醒来后一直向她道歉。她立即联系同学,在同学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检查,提取了体液,并报警。

  承办人介绍,张某今年44岁,北京市西城区人,“张某不否认两人发生性关系,但称小丽曾挑逗他,两人才发生关系”。承办人称,据双方的供述综合认为,嫌疑人的辩解不成立。承办人解释,醉酒或者药物麻醉属于强奸犯罪常用手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自由权利,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予以逮捕。

  昨日,记者从门头沟检察院获悉,张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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